一、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亦即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但是法律不规定婚约,不等于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对方,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因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依据交付财产时的动机、目的及财产的价值,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于婚约期间男女为增进感情无条件主动赠送给对方的价值不高的衣物等,可视为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但对于为达到结婚目的而有条件地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产,赠送方要求返还的,宜酌情返还。属于男女双方定情的信物,一方要求返还的,也以返还为妥。
综上,婚约是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约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处理婚约要注意以下事项:
1、处理一般群众婚约应注意: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结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2)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当事人无须受其约束;
(3)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且须达到一定的成年年龄;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单方解除。解除婚约一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赠与一般不返还,价值较高的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处理军人婚约应注意:
(1)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
(2)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在结婚之前并不是必须要求要订婚的,因此即使不经过订婚程序,男女在满足了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能够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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