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本质是合同。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贷款、消费贷款等个别合同中,然后被一些国家扩大到所有合同中。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的信任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约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
第一,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的特征,对于预约尤其地明显和重要。
第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
第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
第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第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
什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
对未来订立一定内容契约之约定,称之为契约。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购买不动产的定金收据、原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谈判纪要等。
预约,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及效力,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迳依预订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非不得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拟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因此即认定买卖本约已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