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商品房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商品房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 主 对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分 的 权 益 如 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且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且过半数同意后生效。这些规定确保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这些规定也使得业主能够更好地参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良好的业主关系。
本文阐述了商品房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管理规约,需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且过半数同意后生效。这些规定确保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业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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