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向企业出让的国有土地,在企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出让,但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入土地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外,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证初始登记(一)登记申请。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文件。(2)地籍测量。国土资源局将派人进行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所有权审计。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应当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属来源和宗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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