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工伤案件中的应用价值
时间:2023-07-02 21:10:19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劳动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主体和鉴定标准都是专门规定的,不同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一个司法鉴定能做几次

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从字里行间可以得出结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只要主体资格符合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程序上也没有违法,鉴定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

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四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五条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为案件的侦破和性质的定论服务,为其提供依据和证据,所以,一个正确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而当事人在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时候就一定要进行再一次的司法鉴定,不要担心司法鉴定能做几次,只要对案件有利,多做几次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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