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修改目的: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公司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却是在实践中长期困扰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们的一个问题,由于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和经济的发展,也变相地干扰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新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内容解说:新的修订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
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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