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减轻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债务增加,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增加债务的,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变更前的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3、履行期限变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原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按照原合同履行期限计算,不受变更后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
主合同与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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