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一、作品修改权可以转让吗
首先,作者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法条规定字面来讲,似乎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如果作者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当然可以行得通,至于作品被修改的状况,则与作者身份相联系,与他人亦无权利上的纠纷产生。但是,如果作者修改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就应对作者的这项权利予以限制。其次,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一为经过作者的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二为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在第一种情况下,作者经过授权对作者的作品进行的修改,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如果作者歪曲、篡改了作品,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虽然有很多人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很大的重叠性,应当将修改权予以删除。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并不能简单地将修改权直接删除。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有紧密联系的,但是并非不可分离的,两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修改权的存在并非没有意义,如果要将修改权删除,要将相应的行为进行分门别类地归入到相应的其他权项下。修法调整有待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著作人身权做了很大调整。首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分,分别明确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在人身权之下,将原来的4项人身权利也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缩减为3项,删除了修改权。这里仅就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变化进行探讨。
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在这里修改权针对的是计算机程序,系财产权利,与人身权意义上的修改权有所不同。在第二稿第十一条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有了一点变化,其中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并删除了第一稿中针对计算机程序规定的修改权,将之纳入到了改编权。其中改编权项下规定: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这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明确了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将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隐藏了。修改作品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也可以理解为还包含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比起第一稿中的修改作品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更为恰当地显现了作者真实意义上的行使。
二、作品修改权转让流程
1、转让双方就转让的一些事项达成协议,签订转让合同;
2、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4、通知缴费;
5、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6、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7、审查;
8、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9、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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