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是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不包含在内)。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李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报价300万,对房子各方面都非常满意,于是第二天就和房主还有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此次交易从签合同到最后过户都非常顺利,整个过程用时一个半月。但是当李女士装修时,听邻居说,这个房子里面死过人,是之前的一个租户。李女士听到这个消息非常震惊,因为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无论是房主还是经纪公司都没有提起过,王女士一想起来就害怕,为此事着急上火病倒了,并且总是做噩梦。王女士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主协商退房,但经纪公司与房主都不同意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以售房时房主与经纪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他的精神带来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主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前,王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退还部分房款。
在庭审中,房主辩称:说他隐瞒重大事实说法不属实,因为李女士在买房时没有问过该房发生过什么事情,且李女士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房产经纪公司辩称,公司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至于该房内曾有人死亡属个人隐私,公司事先也不知道这个事实,因此与公司无关,不影响房产转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和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房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房主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判决房主返还房款50万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您拿着自己一辈子挣来的血汗钱,原以为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到最后发现是“凶宅”,精神上是非常崩溃的。因此,为了自己将来的住所不是“凶宅”,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凶宅的内容,让房主和中介方都要做出承若,所购房屋不能是“凶宅”,否则,在购买凶宅后想退房一般不可能。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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