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否可换法官?
一般不能,但是如果法官有如下情况,你可以提出该法官进行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法官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的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所谓特定关系是指法官本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实践中主要包括: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是本案的证人或者曾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官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在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申请法官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法官,除案件需要采取措施外,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对决定不服的,也有权提出复议。法官进行公务回避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案件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法官的地区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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