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甲:我是一家金属配件公司的职工,今年47岁。最近两年,公司经营不景气,从去年1月1日起,单位让我们这些45岁以上的职工回家待岗,每月发1300元工资。我们从毕业后就在这家单位工作,对它有感情,所以能体谅公司和领导的难处,我们二话没说就回家了。近日,公司要破产倒闭了,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领导说按个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可这样一来我们这些在家待岗的人就吃亏了,所以我们不同意,但公司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你公司领导所说的按个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你在终止合同前每月待岗工资只有1300元,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应当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1720元为标准来进行计算。
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判输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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