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今年已全部免除学杂费。此外,2002年,北京市已在10个远郊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2006年秋季,浙江、上海等地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福建、江苏、广东、天津等地也于今年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
(二)实行新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2006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杜绝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要求地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实行新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一律取消。并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其他一切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目前,有关地方已按文件要求进行了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乱收费得到有效遏制,收费行为显著规范。
(三)清理整顿中小学改制学校乱收费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现象,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改制学校新的收费标准。200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公办学校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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