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以上几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抚养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务、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法院提出控诉。
4、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一旦病情恢复,判断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监护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规定,申请撤销原判决,使病人重新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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