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刑法一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起诉、逮捕和监禁。在这一原则下,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的人是个法律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社会不得要求其过高的社会道德要求以及其他的社会要求。整个社会的一切秩序都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维持。
二、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
三、我国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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