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91年的周某,动了盗窃的歪心思,结伙洗劫网吧后被抓获。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7月25日凌晨,趁天还没亮,周某伙同汪某某(已判刑)、戴某(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德兴市香屯街道办兰翔网吧内,将网吧内的液晶显示器16台及组装机机箱17台盗走,并连夜骑摩托车至乐平市,将赃物销给乐平市洎阳街道办的黄某某,取得赃款6,200元,三人各分得2,000元,另200元三人共同挥霍。经德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9,950元。
案发后,周某于2013年9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取他人财物,价值9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严惩。周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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