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是某工贸学院的学生,二人多次在网吧内盗窃电脑中的零件。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
在2009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伙同他人先后在鹤壁市开发区、淇县、浚县、安阳市、卫辉、汤阴网吧内12次盗窃电脑中的硬盘、CPU、内存、显卡等物,盗窃物品经评估价值总计14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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