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条概要地规定了有关涉枪涉爆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处罚。为进一步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统一涉枪涉爆案件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又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但随着近年来涉枪涉爆案件的多发及不断增加,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司法解释的不足逐渐呈现。如,由于涉枪犯罪实行地域管辖,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制造、销售枪支犯罪,即使发现了相关线索和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行使管辖,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
虐待儿童罪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于儿童虐待罪的刑事罪名,但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
中国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而刑法中的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还有人提出,应使用侮辱罪这一罪名,但这需要受害人一方直接向法院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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