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原则的关系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原则常常被作为相互对应的概念而相提并论。传闻证据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适用于审判程序;目的都为了避免书面审理的弊端,保障诉讼的公正性。但这两个原则分属于两大法系,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内涵、适用范围、对证据的效力等方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具体条文中有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诉解释》第70条至第73条,分别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书证应当是原件,以及在例外性的使用照片、复制品和录像的条件。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事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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