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通欢迎。
从属性
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合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也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
优先受偿性
有关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立法,通常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例如,1964年制定颁行的苏俄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由于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担保的债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比其他债权人优先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得到清偿”。我国的规定也突出了优先受偿性,以满足债权救济要求。在一些房地产抵押法规中,规定则更为明确。
动产抵押(ChattelMortgage),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登记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登记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合同变更
《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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