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承诺转质
时间:2023-03-10 10:41:45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凭借质权人的身份)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

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于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

一、承诺和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承诺转质:

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

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

责任转质:

1、于质权存续期间。

2、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

3、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的法律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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