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依法被撤回;
2、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及时表明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3、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一、约有哪些性质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为特定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向希望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以及影响
承诺迟到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按照一般情形承诺能在法定期限内到达而由于其他原因未到达,承诺仍然有效,要约人不接受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三、承诺迟延与迟到有哪些区别
承诺的迟到简言之就是迟发迟到,这个比较严重,所以承诺的迟到构成新要约,不过有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延简言之即:未迟发却迟到了。而且这往往不是因受要约人导致,而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因此其法律后果不应有受要约人承担,此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仍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但毕竟是迟到了,为了衡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这里也存在一个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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