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失效的情况:承诺依法被撤回;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及时表明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或者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等情况。
一、承诺是否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承诺不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如何区分承诺和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书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
承诺书满足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1、撤回的承诺书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示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2、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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