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的主体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为:1、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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