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离休、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境定居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不是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提取公积金手续
提取公积金手续如下: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3、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