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在破产之日前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外,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新的纳税义务,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来源,一是管理人依法决定继续营业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另一个是以诸如拍卖等形式处置破产财产所新增的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决定继续生产经营的,或者在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属于破产费用,依法由破产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相应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之日后新增的纳税义务进行依法申报,而无需税务机关对该部分税收债权进行申报,这是与破产之日前产生的纳税义务的缴纳方式大相径庭之处。
一、破产的公司可以买卖吗
破产的公司可以买卖。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将依法拍卖剩余资产,包括产权明确的房屋。拍卖程序后出售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没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及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应当通过拍卖进行。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
二、公司清算还能经营吗
在公司清算期间,经法院许可,公司可以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法人资格虽未丧失,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活动,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各种事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公司可以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管理处分工作,然后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最后提交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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