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二、以违反支付令为前提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恶意欠薪发生在前,责令支付发生在后。通常应当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欠薪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本罪。即欠薪者在责令支付期间还有悔罪翻身的机会。
三、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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