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转让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转让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制订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1、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4、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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