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如下: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让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的遗产处理前死亡;
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子女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只能分割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在第一次继承的基础上再次继承,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遗产;
4、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不受代位限制的,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不限于有直系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孙子女。因为转继承是继承人的遗产,作为第一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
5、法律原因不同。转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市民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共赔付72万元,由于杨先生的配偶也早于2010年去世,所以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小杨、父亲杨老汉、母亲李*娘三人。
今年4月份,杨先生的母亲李*娘因病逝世,由于之前三人未对杨先生的72万元赔偿金进行分割,因此产生了矛盾。5月初,李*娘的女儿杨女士,即杨先生的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72万元的12万元。分割理由为李*娘生前可分得杨先生交通赔偿金的1/3,即24万元;李*娘死亡后,24万元作为遗产由她和杨老汉进行分割,她可分得24万元的1/2,即12万元。杨女士的侄子小杨在答辩中提出:李*娘从杨先生继承的24万元里,他可以代位继承,分得1/3,即8万元。杨女士始终坚持认为小杨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
律师解析:
在杨先生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其母亲李*娘作为其继承人又死亡,因李*娘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次继承。
本案中小杨既是普通法定继承人,又是代位继承人,还是转继承人,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杨先生先于李*娘死亡,小杨在依普通继承取得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人身份,享有杨先生生前对李*娘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娘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因此,在确定李*娘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杨老汉及杨女士以外,还应当包括先于其死亡的杨先生之子小杨。本案中李*娘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杨老汉、杨女士及代位继承人小杨转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李*娘遗产的具体范围应是其生前与杨老汉分别所获得的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之和的一半。不能理解为李*娘从杨先生处继承的遗产就是自己的遗产,还有一半属于杨老汉的财产,而杨老汉继承的一半也属于李*娘,只是他们的数额是一样多的,数据产生了竞合。综上,72万元遗产,杨女士可分得8万元,杨老汉和小杨各分得3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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