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交付的几种特殊形式
在动产抵押中,动产交付的方式并非单一,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我们需要区分的是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即现实交付,是出卖人直接将动产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这种交付方式简单直接,是物权变动的最常态。然而,当情况不允许或不适宜直接交付时,我们可以采用间接交付的方式。
2.间接交付主要包括: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适用于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此时,只要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
(2)占有改定则是一种特殊的约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则适用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此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二、动产交付的效力
动产交付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上。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情况下,动产的交付是物权变动的重要标志,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只有在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时,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动产交付可能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在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上,法律可能要求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在这些领域,动产的价值较高,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法律对其交付和登记有特别的要求。
三、动产登记的效力
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上。
1.根据法律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那么即使该变动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但在面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时,该变动的效力将受到限制。
3.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了解实际情况而遭受损失。同时,也鼓励当事人及时进行动产登记,以明确自己的权利状态,减少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涉及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及时进行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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