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各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以下条款进行审核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一届91次会议)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节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等。
然后提交审批。
审查与决定: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上条例做出决定。
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入。
二、南平就业人员户口迁移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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