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收入金额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收入金额为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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