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12年新开办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先期投入2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3年,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期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你公司2013年投资额、借款额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将2013年发生借款至年末视为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60×500÷1000=30(万元)。
全文5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