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的一场车祸,让伤者陈某本来就痛苦不堪,在医院进行了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手术,出院后陈某一直未痊愈,本来还以为是车祸的后遗症,哪里知道竟是一块纱布在作祟。18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陈某向当事医院索取精神损害赔偿等的要求获得法院支持。
遭遇车祸股骨骨折
手术完成后,骨折愈合,但右腿一直疼痛,行走不便,10年后出现包块,皮肤破溃后惊现纱布。18日,在安源区法院审判庭,原告陈某这样讲述自己的遭遇。
原来,1996年12月,原告陈某因车祸在萍乡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且进行了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手术。固定术后一年,需取出内固定物,陈某遂于1998年元月,在医院实施取出手术,住院11天后出院,但出院后陈某的伤处一直未痊愈。
手术后,陈某一直以为伤口未痊愈是车祸的后遗症,在忍受伤痛给自己带来的痛苦时,也只能抱怨那场可怕的车祸,但后面发生的事情却令他万万没有想到。原来,一直令他痛苦的不仅仅是那场车祸,还有一块纱布。
手术创口露出纱布
2008年9月,原告陈某发现自己右大腿有一处包块。同年10月9日,陈某因觉得伤口痒,就伸手去挠,这一挠竟挠出了一个惊天秘密——在其右大腿创口处,一小块纱布露了出来。于是,陈某第三次到被告萍乡市某医院门诊治疗。同年10月11日,医院给陈某做纱布取出手术,并对其创口周围的皮肤进行切除。这次住院医药费由医院承担。后原告陈某数次以被告医疗过错,造成其身心巨大损失为由,向萍乡市某医院索赔,由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但其纱布遗留与该骨折所致伤残无关联。不排除遗留纱布对右腿膝关节功能有一定影响。
一审获赔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萍乡市某医院在手术治疗中,将医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是严重的过失,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失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膝关节功能受损,且持续时间长达10年之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困扰,应予补偿。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萍乡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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