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留置权的效力
时间:2023-06-06 13:17:20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

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是指留置权可适用于如下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如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留置。

2.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如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

3.保管合同。如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4.货运合同。如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

5.租赁合同。如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如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特殊保护。

三、行使留置权需要什么条件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指留置权人于何情形下可行使留置权。大体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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