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1:19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市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经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房屋安全监察人员、鉴定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掌握《条例》规定的内容。要把《条例》的宣传深入到社区居民,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房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条例》。

二、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房[2004]3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房屋状况,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健全房屋抢险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督促、检查房屋产权(使用)单位房屋使用安全情况,指导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监察人员、物业管理单位安全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完善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依法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更新鉴定检测手段;认真组织房屋安全事故调查,维护公共利益。

三、房屋产权(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配备房屋安全检查员,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的安全检查和维修。

四、公共场所房屋改造、加层、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负责。

五、下列房屋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和鉴定检测:装饰装修中涉及拆改结构、加层、改造、改变使用功能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未经质检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涉及单元拆除、平移的房屋;受灾房屋;交易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条例》规定的其他鉴定检测内容。被鉴定为整栋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要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优先办理立项、规划、建管等审批手续。危险房屋拆除重建的,对原建筑面积恢复性投资部分,凭鉴定文书,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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