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复验结论。
申请复验的报验人,应局限于《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于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如出口商品的国外买方和进口商品的卖方,申请复验时,应按委托鉴定业务办理。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后15天内提出。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申请复验时应填写复验申请表,提供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正本并附有关单证。复验收费标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制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接受复验,受理复验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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