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此问题,如果当事人对药品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的当天算起,七天之内向原来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是上一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的重新检查,得到不同的结果,或者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的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重新检查。
药品检验制度
药品检验是国家为了防止假药、劣药非法流入国内而制定的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实行检验的制度。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须取得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口批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和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
对进口血液制品,国家规定从严掌握和限制,确属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的,进口单位庆事先报经卫生部批准。进口时,由口岸药检所审查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检验后放行。
对进出口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精神药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办理。进出口时,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海关凭准许可证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7条的规定,
当事人如果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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