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骑车进入小区时,撞上门口正在放下的栏杆,脸部、颈部受伤。李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物业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6120元。
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先生骑自行车进入儿子家所在的小区时,恰逢小区门卫放行车辆,门口栏杆并未如平时一样横放,他便从机动车通道进入小区。门卫没有注意到他,手持遥控器控制栏杆复原。栏杆放下时碰到李先生脸部,致其受伤。经诊断为鼻背皮肤挫裂伤、颈椎病、颈椎外伤后过伸性损伤。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按照业主委员会决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合情合理的。但其对进出该小区的成员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门卫因疏忽未注意到原告而放下升降栏杆,导致原告受伤,此损害结果与被告未完全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同时,该小区大门上张贴了明显的告示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进出通道情况予以告知,原告理应注意并予遵守,但李先生违规从机动车道驶入小区,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法院确定由物业承担60%的责任。
全文4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