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乡村,流浪的精神病人常常衣不蔽体,他们有的出其不意地袭击正常人,有的污秽不堪蜷缩在路边,一度成为不少城市管理的难题。《盐城市精神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明确了精神病人收治的责任主体、管理原则、救助程序以及资金来源,对精神病人实行人道主义的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病人定义
《办法》明确指出,精神病人系指在各种致病因素影响下,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以至不适应家庭和社会环境的病人。
一般精神病人是指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无主精神病人是指无法定监护人或者暂时脱离法定监护人流浪在外的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其他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
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区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各县(市、区)均要明确一般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收治的定点医院,分别承担辖区内的收治任务。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由医疗机构通知法定监护人结清医疗费用,领回监护;无主精神病人在病情明显好转或基本治愈后,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做好安置工作。外市及找不到原籍的无主精神病人,由医疗机构通知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给予临时救助和查找患者原籍并送回原籍。
无主精神病人的医疗收治经费和市外精神病人收治管控经费由救治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救助程序
公安部门负责将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含无主精神病人)移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精神病人的预防、诊断、鉴定、治疗及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精神病人病情进行甄别、诊断和救治。
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并协助公安部门将病人移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医疗收治及社会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关于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的优待政策。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及时做好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做好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返乡工作。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精神病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做好因患精神疾病致残的残疾军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残联负责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康复指导工作,促进精神残疾者参与社会生活,尤其对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病人及时进行评定,协助做好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精神病人调查、统计、监管等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精神卫生咨询及宣传教育,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监护及社区康复服务等工作。
医疗费用
对在定点医院收治的精神病人,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住院费用按政策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自费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未参加医疗保险且家庭困难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市外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收治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以防病情复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因病情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杀、纵火、强奸、抢劫、盗窃、伤害等行为或骚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秩序时,患者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部门将其送往精神病定点医院救治。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