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隐瞒不育不孕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节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形,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2、婚前患有不孕症的,并不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是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但可以起诉离婚。
一、婚姻无效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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