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分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因此,不同的身份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
1、不同身份的法律适用:
(1)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并且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单位没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因此实际施工人在遭遇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2、欠付工程款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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