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般通过下列规定来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障?
四川省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怎样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自身发展
1月26日,省政协委员、省妇联巡视员李XX提交提案,建议在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将妇女的名字写在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保其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调查:出嫁后土地权益受侵害
在两会召开前,李XX和相关人员前往眉山、成都、绵阳等地进行调研。从调查情况看,我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难。
调研显示,41.9%的女性出嫁后其土地仍可由娘家父母使用,由自己使用的比例占到17.7%,也有35.1%的由娘家的村集体收回。而46.5%的女性嫁进婆家不能分得土地。此外,很大部分丧偶妇女可以继承丈夫的土地,但仍有29.1%的比例要归还给村集体。有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被扫地出门,变成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
李XX说,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共有人明确到人的工作,必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地利益矛盾纠纷,从而实现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议:将配偶名字同时登记
李XX在《关于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建议》的提案中建议,在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环节中,应该把农村妇女的名字写在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保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对于承包方代表有配偶的,建议将配偶名字同时登记在承包方代表栏中。
她认为,家庭的主体是夫妻,如果只将户主一人登记为承包方代表,那么这就存在着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成本的可能,即在不征得配偶同意情况下任意转包、出租或抵押家庭承包的耕地或林地。在承包方代表栏写上户主和配偶两个人的名字,能更好地代表承包方,代表全家,这样做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能够更方便在户主或配偶一方外出务工时,提高权证使用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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