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保障离异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时间:2023-05-08 11:10:41 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严格保障离异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异、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应当受到保护。”。这些规定的依据是,很多地方农村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剥夺了离异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异妇女在母亲家中的承包地份额得不到保留,在丈夫家中的承包地份额也得不到享受。这种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剥夺和侵害,实际上是对妇女基本生活保障权的剥夺和侵害。因此,要高度重视,坚决反对封建主义和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同时,由于女性生理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和传统价值观的影响,离异女性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普遍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比如在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在土壤质量、水源、距离等方面存在差异,就要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在划分时适当照顾离异妇女。2保障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它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案件分割土地时,应当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家庭成员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区分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份额,采取分居前分析的方法,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财产权。有利于生产,便于操作和管理。保护承包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利用承包地的价值,是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本要求。比如地上的一些附着物适合实物分割,如果实行实物分割,有的附着物会影响土地开发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再比如,一些离异妇女家庭离丈夫家很远,离婚后夫妻原本承包经营的土地很难继续承包,不利于生产经营。有些离异妇女没有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夫妻原来承包经营的土地,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情况,在办理离婚案件和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妥善保护承包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与经营权的统一,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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