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在减免税优惠年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