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3)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下列两种情形:。定期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的召开时间由公司自行决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上述六种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