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反通知权利
1、反通知以通知的有效存在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为前提。
2、行使反通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将反通知直接发给网络服务提供者。
3、反通知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应包括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要求恢复的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和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二、反通知制度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所以,反通知制度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权网络用户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权人的权利,或者其他网络用户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等恢复措施的制度。
三、反通知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1、反通知的性质是权利。反通知一方面是对被指控侵权内容的抗辩,是反通知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反通知正是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
2、反通知权利的义务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通知的权利人是通知指向的侵权网络用户和受到必要措施侵害的其他网络用户,那么,反通知的义务人就当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3、反通知权利的目的是使通知失效并采取恢复措施。尽管反通知的义务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反通知权利行使的目的却是针对被侵权人的通知,是使通知失效,并且使通知的后果予以恢复。反通知的内容是要说明侵权网络用户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依据,或者其他网络用户因通知权的行使而遭受侵害,因而对抗通知权的行使及其效果。反通知权利的行使效果的恢复,对抗的就是通知权利及其效果即取下,使通知失效,并将因此采取的取下措施予以撤销,使侵权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行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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