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还存在吗
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标的所有权转移的并不影响抵押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还在。
债务人将其向第三人购买的房产,为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第三人亦作为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为上述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因债务人并未按期归还欠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对上述房产开始执行。虽在法院审理期间,债务人的部分房产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但该行为并不会对法院执行上述抵押全部财产产生影响,该行为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内部产生法律效力。
二、设立后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对设立后的抵押权的规定:
1.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