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纪律处分行为
时间:2023-07-07 21:35:20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处分行为是我国法律上一个特别鲜明的概念,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能够涵盖大部分的生活方面。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

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具体如下:

1、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

2、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抵押,质押,出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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