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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中判处刑的行为如何进行纪律处分

2020-06-20 12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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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2、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 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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