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抵押融资违规管理?
各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和土地登记,杜绝利用公益设施等违法审批土地抵押融资行为,杜绝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审批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并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整改要求,按出让金比例分证申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和土地登记行为的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融资行为(一)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应当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土地抵押融资监管,对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要充分利用合法土地不能抵押融资的机构,不得办理以抵押融资为目的的虚假土地出让、土地抵押融资评估、地价备案、土地抵押登记等手续。
(2)政府融资平台的抵押贷款融资行为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万政[2013]48号),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平台公司(机构)土地抵押融资行为的通知》(计国土字[2014]201号),对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平台公司实行目录管理,控制规模,严格操作流程,加强限额控制,防范金融风险,落实监管责任。(1)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2012〕134号)、《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万政〔2013〕58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坚决杜绝按土地出让金比例分牌等违法办证行为。(2)规范土地抵押登记。池州市主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江南工业集中区)土地抵押登记,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严格按照《池州市主城区(含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土地融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池国土字[2013]262号)执行。各县要研究出台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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